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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訴訟代理人 沈品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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