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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 原   告 楊雲筑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被   告 林陳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莊淑媛  住臺北市○○○路○段○○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 定買賣契約書而為請求,而依上開契約書第27條及第14條分 別約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法院 (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買賣 契約書影本2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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