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
原 告 楊雲筑
訴訟
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被 告 林陳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莊淑媛 住臺北市○○○路○段○○號三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所簽訂之房屋預定
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
定買賣契約書而為請求,而依
上開契約書第27條及第14條分
別約定:如因
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法院
(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買賣
契約書影本2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