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國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鮑基
訴訟代理人 徐基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萬7,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