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鄭文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本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3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16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95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計32,76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