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原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安晨妤
被 告 妍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巧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
兩造間簽訂之「軟體
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
」為本件請求,查
上開契約條款第14條第2項約定:「因本
條款或其附約…而涉訟時,客戶經磋商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條款影本一件在卷
可
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