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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原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被   告 妍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軟體行銷服務契約條款 」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條款第14條第2項約定:「因本 條款或其附約…而涉訟時,客戶經磋商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條款影本一件在卷可 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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