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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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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55號 原   告 登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鏘 被   告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堯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 28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四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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