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94號
原 告 陳玉嫻
訴訟
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九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善明
訴訟代理人 林士元
訴訟代理人 林佾德
訴訟代理人 劉美湲
訴訟代理人 邱承奐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