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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94號 原   告 陳玉嫻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九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善明 訴訟代理人 林士元 訴訟代理人 林佾德 訴訟代理人 劉美湲 訴訟代理人 邱承奐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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