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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6號 原   告 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賢 原告與被告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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