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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調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湯瑞雪 上聲請人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係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五十萬元以下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標的之價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茲 查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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