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
代理人 湯瑞雪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係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五十萬元以下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標的之價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茲
查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