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相 對 人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王曉平
上列
當事人間調解土地糾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聲請人謝榮銓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作成裁定前業已經停止戒治處分之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
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