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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調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調解土地糾紛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相 對 人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王曉平 上列當事人間調解土地糾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謝榮銓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作成裁定前業已經停止戒治處分之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 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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