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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勞小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鑫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廖千慧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玖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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