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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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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張合榮 被   告 珍豪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雙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豪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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