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楊泰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能彈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5,036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