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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上訴人 楊泰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能彈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於107年5月9日命原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1,895元。茲上訴人具狀表明僅就原判決之一部提起 上訴,即就本院第一審駁回其請求資遺費、預告期間工資及勞退 金部分(共計255,038元)表示不服,其餘部分並未表明不服。 是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5,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欠3,1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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