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冠星
訴訟
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
被 告 龍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祺
被 告 蔡余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
元
暨法定
遲延利息及被告龍祺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305,000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
嗣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就被告龍祺工
程有限公司部分,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45,000元暨法定遲
延利息,有民事變更、追加暨
陳報狀可佐。是查﹕依原告所
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第2項範圍,
兩造復無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
爰
依
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