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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勞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冠星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被   告 龍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祺 被   告 蔡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及被告龍祺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305,000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就被告龍祺工 程有限公司部分,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45,000元暨法定遲 延利息,有民事變更、追加暨陳報狀可佐。是查﹕依原告所 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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