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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勞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阮德順(NGUYEN DUC THUAN) 被   告 承泰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 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陸佰壹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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