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張耀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
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