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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勞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張耀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 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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