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11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131號 原   告 中華三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柳靜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   告 蘇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同社區住戶,被告於選任管委會委 員後,竟心有不甘,明知其行為有誤,於民國106年3月間以 不實黑函傳單卻散佈於全社區住戶之信箱,其內容略以:「 ‧‧‧‧中華三亞國際‧‧‧此公司有向本社區申請公證費 八仟元‧‧‧」(以下簡稱系爭函文)云云,因此經住戶間 傳言:「被告指稱告訴人向社區詐騙八仟元」云云,可知原 告遭受被告在公開場合「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譽」,顯見 被告捏造不實的指控而公然侮辱妨害原告名譽受損,故請求 被告賠償慰撫金100,000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雖有撰寫系爭函文,惟對象為社區之管理委員 會並非原告,且觀函文內容涉及公共設施施作工程,被告所 言,皆係本於社區全體住戶重大利益設想,何來黑函之說? 且原告既為「新北郡社區約定共用公設點交協議書」之公證 人,應有在場見證前開協議書之簽署或參與點交程序,被告 為維護全體住戶權益,於系爭函文中請求原告協助說明,實 合乎情理之常,且原告確曾領取公證費,斷無不實指控之情 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函文乙份為證,被告雖不爭 執系爭函文為伊所撰寫,惟否認有公然侮辱及妨害原告名譽 之意圖,並就原告之請求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 為: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 固定有明文,惟「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 ,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件 原告雖主張其遭被告捏造不實指控而致原告名譽受損,精神 上受有異常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然查:原告 既為有限公司,屬依法組織之法人而為擬制之權利主體,其 無可能因名譽遭受侵害而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縱有因被告 之行為,名譽遭受損害之情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亦不得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原告之上開主 張,洵非有據,尚難憑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 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