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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16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粘嘉萍 被   告 祥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三○○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 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許凱雄離職之 日止,在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 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執行費新 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在訴外人許凱雄每月得向被告 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 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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