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粘嘉萍
被 告 祥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31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三○○號移轉命令送達
翌日
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訴外人即
債務人許凱雄離職之
日止,在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
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
執行費新
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在訴外人許凱雄每月得向被告
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
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