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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聯合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八七七00號移轉命令送達 翌日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姚敏玲離 職日止,在新臺幣貳萬叁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貳仟柒佰壹拾 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壹 佰捌拾肆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姚敏玲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 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 之百分之十五點八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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