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聯合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八七七00號移轉命令送達
翌日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訴外人即
債務人姚敏玲離
職日止,在新臺幣貳萬叁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貳仟柒佰壹拾
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執行費新臺幣壹
佰捌拾肆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姚敏玲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
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
之百分之十五點八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
繕本),並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