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鄭陽龍
原告與
被告台灣好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返還違法扣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含契約書及終止或解約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