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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違法扣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鄭陽龍 被   告 台灣好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法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7月1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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