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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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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17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尚杰 被   告 陳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6年審附民字第23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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