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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艾仕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標 被   告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派駐人員定期清理管理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而該合約第捌條已約定, 因本合約一切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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