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艾仕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標
被 告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簽訂之派駐人員定期清理管
理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而該合約第捌條已約定,
因本合約一切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