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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2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台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源 訴訟代理人 林佑俞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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