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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2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崇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繁光 訴訟代理人 洪聖喻 被   告 陳怡家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5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仟伍佰肆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零件及噴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00×0.369=1,0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00-1,033=1,767 第2年折舊值 1,767×0.369=65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67-652=1,115 第3年折舊值 1,115×0.369=4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15-411=704 第4年折舊值 704×0.369=26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04-260=444 第5年折舊值 444×0.369×(7/12)=9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44-9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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