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崇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繁光
訴訟代理人 洪聖喻
被 告 陳怡家
上列
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51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仟伍佰肆拾
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零件及噴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00×0.369=1,0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00-1,033=1,767
第2年折舊值 1,767×0.369=65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67-652=1,115
第3年折舊值 1,115×0.369=4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15-411=704
第4年折舊值 704×0.369=26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04-260=444
第5年折舊值 444×0.369×(7/12)=9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44-96=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