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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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