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33號
原 告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惠文
被 告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容
訴訟代理人 杞健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買賣契約書第16條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