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819號
原 告 張建民
原告與
被告寰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