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904號
原 告 振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彬
被 告 王健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