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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3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11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曾昱雄 被   告 力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泱如 訴訟代理人 蕭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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