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德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9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