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766號
原 告 曾念邦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
兩造間之訂房契約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且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竹縣○○市○○路○○○號,已據
原告於
起訴狀記載及被告陳報在卷,原告亦未提出證據以證
明本件兩造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且在本院轄區,即無民事訴
訟法第12條規定之
適用,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
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