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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766號 原   告 曾念邦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訂房契約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且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竹縣○○市○○路○○○號,已據 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及被告陳報在卷,原告亦未提出證據以證 明本件兩造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且在本院轄區,即無民事訴 訟法第12條規定之用,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 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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