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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小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776號 原   告 瑋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鎮 被   告 謝發喜 訴訟代理人 王煦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七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北 向21公里200公尺處(屬台北市中山區),已據原告於起訴 狀記載甚明,復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交通事故調查 表記載可參,均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利,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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