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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救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果然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提出清寒證明、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 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且顯無勝訴 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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