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松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一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鈺蓁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繳
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將
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