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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連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 訴訟代理人 呂淑華 上原告與被告騏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 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 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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