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告 蓮花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雯
被 告 林信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蓮花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前邀同訴外人
林添發、被告林信鉦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5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5計算,應依約定方
式按月還款,如遲延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並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蓮花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自105
年9月29日起即未按期清償,
迄積欠原告本金194,087元等未
為清償,而被告林信鉦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
遲延利息、違約金之
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收息紀錄
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