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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訴訟代理人 劉毅民 被   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網站建置合約書」為本件 請求,查上開合約書第14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合約或與本 合約相關之一切爭議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 造就因上開契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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