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4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438號 原   告 展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張冬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10日以其所有之國瑞廠 牌2012年份車輛乙輛,靠行於原告營業體系營運,並領用原 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行車執 照1枚,雙方並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遵守法律及監 理機關規章始得營運。詎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即車 輛須參加年度定期檢驗,竟逾期未檢驗,符合該契約第19條 第1款解約事由。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 營契約書、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文、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文、協助查扣逾期安檢計程車輛申 請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存證信函等件資料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