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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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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博軍條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亦真 被   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軟體租賃合約書第5條所載,約定雙方 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 上開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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