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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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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 原   告 許萬生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複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正義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被告陳正義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毋省略)、被告柏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另具狀記載及於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七日追加之「被告E」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E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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