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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喬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瑋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益合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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