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莊子韜
被 告 瑪爾斯表演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