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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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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莊子韜 被   告 瑪爾斯表演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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