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莊子韜
被 告 瑪爾斯表演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宜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進行民事訴訟程序的先
決條件。
二、
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6年9月5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
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繳,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可以證明。
因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