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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2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周義盛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玖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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