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6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2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周義盛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建勳。嗣 於訴訟繫屬中之106年7月27日已改由洪定國擔任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原告並具狀聲明由洪定國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於103年4月29日與被告簽訂「中壢市立第 三圖書館新建工程」之弱電設備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約定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3,097,500元(實際 施作之工程款為3,094,166元),另於106年6月25日辦理追 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為283,500元,總工程款共計3,377,666 元,原告已依契約內容完成工作,並經中壢圖書館工程之業 主於105年6月17日驗收合格,依據系爭契約第7條付款辦法 之約定,原告已得請領全部工程款,然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 312,658元之工程款未付,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 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工程結算驗收 證明書、請款發票及催款函等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 異議狀對於所積欠之債務聲明異議,但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另提準備書狀為 具體之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所約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工程款312,6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