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2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周義盛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30日
聲請發
支付命令時(支付命令
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建勳。
嗣
於
訴訟繫屬中之106年7月27日已改由洪定國擔任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原告並具狀聲明由洪定國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於103年4月29日與被告簽訂「中壢市立第
三圖書館新建工程」之弱電設備工程
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
約),約定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3,097,500元(實際
施作之工程款為3,094,166元),另於106年6月25日辦理追
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為283,500元,總工程款共計3,377,666
元,原告已依契約內容完成工作,並經中壢圖書館工程之業
主於105年6月17日驗收合格,依據系爭契約第7條付款辦法
之約定,原告已得請領全部工程款,然被告
迄今仍積欠原告
312,658元之工程款未付,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
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工程結算驗收
證明書、請款發票及催款函等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
異議狀對於所積欠之債務
聲明異議,但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另提
準備書狀為
具體之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所約定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工程款312,6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6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