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瑋 原   告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