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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其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7,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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