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李純青
訴訟
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
被 告 竹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壽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下午3時45分
在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